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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与事实不符的,应持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手续。理由正当,需要更改姓名、民族、出生日期项目的,还应填写《更改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》,经民警调查核实后,呈报市、县(区)公安局(分局)审批。
(一)如何变更民族
(1)根据【81】民政字第601号关于《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、公安部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》和【86】民政字第37号《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问题的补充通知》的文件规定,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,应先经区(县)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,后持有关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。
(2)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规定,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民族项目登记差错的,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,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,给予更正。
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;
(2)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件或证明;
(3)公安机关的原始登记凭证;
(4)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。
(二)如何更改出生日期
公民出生日期应以户口登记机关的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登记日期为准,无充足有效证明不得随意更改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准予更正出生日期:
(1)户口登记资料(含人口信息系统记录)与《出生医学证明》(出生证)不符的;
(2)《常住人口登记表》、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之间不相符的;
(3)公民因参军、就业、升学、结婚、退休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,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;
(4)军队、公安、安全、外交等部门人员为掩护身份需要的。
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(含变更原因,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);
(2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或《出生证》;
(3)户口登记机关原始登记凭证、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(4)单位职工、公务员还需凭组织、人事部门证明或档案中职工原始登记表;
(5)确无《出生医学证明》(出生证)的,需提供助产人员和知情人员的证言材料、出生地居(村)民委员会证明材料,以及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报告。
(三)更正公民身份号码
有以下几种情况应予更正公民身份号码:
1、户口登记资料之间登记不符的;
2、公民依正当程序变更年龄的;
3、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的。
所需证明材料:
(1)本人书面申请;
(2)原身份证编号分配码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凭证;
(3)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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